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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与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一起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时作如下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地或设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马德里成员国名单:


国家

马德里联盟缔约方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欧 洲

西班牙 Spain

1892.07.15

1995.12.01

瑞士 Switzerland

1892.07.15

1997.05.01

法国 France

1892.07.15

1997.11.07

比利时 Belgium

1892.07.15

1998.04.01

荷兰 Netherlands

1893.03.01

1998.04.01

意大利 Italy

1894.10.15

2000.04.17

葡萄牙 Portugal

1893.10.31

1997.03.20

匈牙利 Hungary

1909.01.01

1997.10.03

奥地利 Austria

1909.01.01

1999.04.13

摩纳哥 Monaco

1956.04.29

1996.09.27

罗马尼亚 Romania

1920.10.06

1998.07.28

德国 Germany

1922.12.01

1996.03.20

卢森堡 Luxembourg

1924.09.01

1998.04.01

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

1933.07.14

1998.03.17

圣马力诺 San Marino

1960.09.25

2007.09.12

俄罗斯 Russian Federation

1976.07.01

1997.06.10

保加利亚 Bulgaria

1985.08.01

2001.10.02

波兰 Poland

1991.03.18

1997.03.04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1991.06.25

1998.03.12

马其顿 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1991.09.08

2002.08.30

克罗地亚 Croatia

1991.10.08

2004.01.23

白俄罗斯 Belarus

1991.12.25

2002.01.18

亚美尼亚 Armenia

1991.12.25

2000.10.19

摩尔多瓦 Republic of Moldova

1991.12.25

1997.12.01

乌克兰 UKraine

1991.12.25

2000.12.29

乌兹别克斯坦 Uzbekistan

1991.12.25 (已退出)

2006.12.27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Bosnia and Herzegovina

1992.03.01


塞尔维亚 Serbia

1992.04.27

1998.02.17

捷克 Czech Republic

1993.01.01

1996.09.25

斯洛伐克 Slovakia

1993.01.01

1997.09.13

阿尔巴尼亚 Albania

1995.10.04

2003.07.30

阿塞拜疆 Azerbaijan

1995.12.25

2007.04.15

拉脱维亚 Latvia

1995.01.01

2000.01.05

英国 United Kingdom


1995.12.01

瑞典 Sweden


1995.12.01

丹麦 Denmark


1996.02.13

挪威 Norway


1996.03.29

芬兰 Finland


1996.04.01

冰岛 Iceland


1997.04.15

立陶宛 Lithuania


1997.11.15

格鲁吉亚 Georgia


1998.08.20

爱沙尼亚 Estonia


1998.11.18

土耳其 Turkey


1999.01.01

希腊 Greece


2000.08.10

爱尔兰 Ireland


2001.10.19

塞浦路斯 Cyprus

2003.11.04

2003.11.04

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y


2004.10.01

黑山 Montenegro

2006.06.03

2006.06.03


非 洲

埃及 Egypt

1952.07.01


摩洛哥 Morocco

1917.07.30

1999.10.08

苏丹 Sudan

1984.05.16


阿尔及利亚 Algeria

1972.07.05


利比里亚 Liberia

1995.12.25


塞拉利昂 Sierra Leone

1997.06.17

1999.12.28

肯尼亚 Kenya

1998.06.26

1998.06.26

莫桑比克 Mozambique

1998.10.07

1998.10.07

斯威士兰 Swaziland

1998.12.14

1998.12.14

莱索托 Lesotho

1999.02.12

1999.02.12

赞比亚 Zambia


2001.11.15

纳米比亚 Namibia

2004.06.30

2004.06.30

博茨瓦纳 Botswana


2006.12.05

加纳 Ghana


2008.09.16

马达加斯加 Madagascar


2008.04.28


亚 洲

越南 Viet Nam

1949.03.08

2006.07.11

朝鲜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1980.06.10

1996.10.03

蒙古 Mongolia

1985.04.21

2001.06.16

中国 China

1989.10.04

1995.12.01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

1991.12.25


吉尔吉斯斯坦 Kyrgyzstan

1991.12.25


塔吉克斯坦 Tajikistan

1991.12.25


土库曼斯坦 Turkmenistan


1999.09.28

日本 Japan


2000.03.14

不丹 Bhutan

2000.08.04

2000.08.04

新加坡 Singapore


2000.10.31

韩国 Republic of Korea


2003.04.10

伊朗 Iran(Islamic Republic of)

2003.12.25

2003.12.25

叙利亚 Syrian Arab Republic

2004.08.05

2004.08.05

乌兹别克斯坦 Uzbekistan

1991.12.25

2006.12.27

巴林 Bahrain


2005.12.15

阿曼 Oman


2007.10.16


美 洲

古巴 Cuba

1989.12.06

1995.12.26

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and Barbuda


2000.03.17

美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003.11.02


大 洋 洲

澳大利亚 Australia


2001.07.11


合计

56

76

83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越性: ●手续更简便---省事

目前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83多个,其中包含了除加拿大以外的所有西方工业大国。通过
一份简单的申请书,就可以指定所有这些国家,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每个国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请书)、申请书式的填写大大方便。在申请
方面的简便还表现在规费的支付上,申请人可以一次性以人民币向原属局的主管机关或以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直接支付,省去了相对于逐一国家
指定时需向不同国家分别支付外币的繁琐。
●费用更划算---省钱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
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
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如果以目前的瑞士法郎汇率(1瑞郎约折合6.6元人民币)计算,一标一类指定所有83多个国家
所需要的费用还不到10万元人民币,然比国内注册费用还要低些。整体费用计算下来,比通过国家渠道申请注册的费用估算要少11倍~12倍。
●时间更节省---省时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
上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当然,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已经
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
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
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
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比如意大利,如果到该国单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正常情况下获得商
标注册的时间约为3年~4年,而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从申请到取得商标国际注册证书,再到意大利按规定能够花费的审查期限,全部时
间加起来最长不超过20个月,比单独申请注册的时间短很多。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不足:
●国家的局限性
截止到目前,马德里联盟共有83个成员国。也就是说国际商标注册只能在这83个缔约国内受到保护,而在缔约国之外的国家,则无法通过
该方式去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例如,香港、澳门、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就不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需要前置条件
   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必
须已经在其原属国(国内)获得注册或已经提出申请。
●如果目标国是协定国,则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马德里协定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而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更不用说在六个月完成了。如果等基础注册完成,
就早已超出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了。
●"中心打击"原则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所受到的保护也全部
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理须知:
1、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马德里联盟共有83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2、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准备的书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件:
    ①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②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③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④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国家名单。
3、相关要求:
    ①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②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③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④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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