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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新颖性的请求中国专利法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所述的6个月期限是一种宽限期。宽限期与国内优先权的效力不同,它仅仅将申请人的某些公开或第三人从申请人那里得来(合法或不合法)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视为不损害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将此公开日看作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从公开日起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前提出了专利申请,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第三人也不能取得专利。 上一篇生物医药领域可专利性主题下一篇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