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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概述

       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是由宪法、民法、刑法、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所确立的。现行的《著作权法》比较全面而详细地对有关著作权及其保护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中国著作权保护的一部基本的法律。  

   《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10月27日,根据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进行了修订。1991年5月30日,中国国家版权局 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也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国务院对该条例重新作了 修订,并于2002年8月2日公布。修订后的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此外,为了规范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1991年6月4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还于1992年7月10日加入了《伯尔尼公约》,该公约自1992年10月15日起在中国生效。1992年7月30日,中国又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该公约在中国生效。

(一)中国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1.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包括单独作者和合作作者;

 2.法人作者,即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由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继承人除可以取得遗作的发表权外,一般只享有经济权利,不能享有原作者所享有的精神权利;

 4.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的人,如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拥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6.国家,如果没有承受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因变更、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二)中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象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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