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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

中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并自1991年6月1日起生效。因为中国已于1992年10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所以当一件作品在该公约的某一个成员国完成后,它的著作权将自动在中国得到保护。但是,对一件在非成员国完成的作品,如需在中国保护其著作权,该作品必须先在公约的一个成员国发表。中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其去世后的50年;或,如果该著作权属于一个单位,保护期是自其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实践,一件作品的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然而,为了能更为方便地处理著作权纠纷,建议登记作品的著作权。这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在著作权诉讼程序中将被视为著作权所有人拥有该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为了在中国取得著作权登记,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一家中国的代理机构向中国版权局提出登记申请。中国版权局在各省或直辖市都设有分局,如上海版权局,处理著作权登记申请和颁发著作权登记证,该登记证在中国全国有效。

(一)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1.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国籍,其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如果有);证明著作权所有人身份的材料,即:

   1)如果所有人是个人(包括著作权继承人),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所有人是单位,需提供经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作者的姓名/名称、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国籍、生日、死亡日和身份证号码,其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如果有);

 3.委托书,必须由著作权所有人签署并注明签署日;如果有多个所有人,可以由全体所有人签署或由一个所有人代表其他所有人签署并同时提交一份其他所有人出具的授权书;  

 4.简要介绍该作品内容的说明书;  

 5.与该作品有关的信息:

   1)该作品的名称、类型和完成日期;

   2)该作品是否曾经发表,如果是,其首次发表的日期和地点;如果该作品曾经发表于丛书/选集/杂志,该丛书/选集/杂志的名称、册/卷号和页数,发表的日期;

   3)如果是演绎作品,原作品的名称和登记号(如果有),演绎的形式,如改编、翻译、整理和注释等;  

 6.如果该作品的著作权已许可第三方使用,请提供:

   1)经公证的许可合同复印件;

   2)被许可方的姓名/名称和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3)许可方式和期限;

   4)被许可方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如果有);  

 7.如果是委托完成的作品,请提供经公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8.如果该作品的著作权已经转让,请提供经公证的转让证书的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作者一年内在报纸/期刊上发表的一组作品可以统一按一件作品登记并缴纳一次申请费;  

 2.对同一件作品可以进行补充登记但需缴纳通常的申请费。该补充登记的内容只能是对该作品内容的增补而不能是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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